2018年1月29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印森、李凤琴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印森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李凤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张印森,男,1970年出生,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2年6月6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李凤琴,女,1965年出生,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印森骑摩托车驮被告人李凤琴在四平市铁西区多个地点张贴“法轮功”宣传品后,于当日23时许来到四平市政府办公所在地附近树林内继续悬挂“法轮功”宣传内容条幅1处,张贴 “法轮功”宣传标语3处,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张印森身上搜出同类“法轮功”宣传品56份,悬挂所用铁丝60根;在李凤琴身上搜出同类“法轮功”宣传品36份,悬挂的用铁丝58根。
公安民警在张印森住处查获手机6部, mp4四部,音频播放器2部、 “法轮功”宣传单、“法轮功”挂像、“法轮功”卡片、“法轮功”展板、“法轮功”宣传条幅、“法轮功”手抄经文等共计216张,“法轮功”光盘9张,《法轮功正见、明慧周刊》等邪教宣传书籍110本。
公安民警在李凤琴住处查获“法轮功”光盘3张, MP3一部、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法轮功”卡片42张、“法轮功”粘贴9张、手写“法轮功”单页7页、“法轮功”书签1张,《法轮佛法》、《转法轮》等邪教宣传书籍共计48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印森、李凤琴携带“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于重要时间节点在政府机关等重要公共场所悬挂、张贴、传播、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印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张印森、李凤琴均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刑罚,现仍不思悔改,依法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