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丁艳华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丁艳华,女,1964年出生在黑龙江省,现居住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2017年1O月19日晚,被告人丁艳华将其打印的“法轮功”宣传单带至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馨爱丽小区内散发,次日被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安民警发现,并从该小区内收集到丁艳华散发的部分“法轮功”邪教宣传材料。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丁艳华家中进行检查,从其家中发现并提取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U盘、彩色打印机及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一元面值人民币、印章等物品。经鉴定,共发现涉及“法轮功”内容的音频视频453个、“法轮功”电子版歌词88份、“法轮功”电子版“讲法”及“经文”384篇、“法轮功”相关电子图片279张、翻墙软件教学动态图1张、翻墙工具2个、RC软件1个。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艳华在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阿左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做出判决。